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吗

2017-12-21 09:39:16

《电子签名法》此处规定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此处所述的文书是否仅限于“婚姻、收养、继承关系”的文书,其他的涉及人身关系的文书是否包括?第二,此处人身关系的范围应如何理解?我们知道,人身关系既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那么此处的人身关系是仅指身份关系,还是包括人格关系?比如属于人格权中的肖像权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另外,如果涉及存在复合性质的权利,比如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合同中涉及的权利既包含财产权属性也包括人身权属性,这类合同是否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吗


易保全认为,基于可靠电子签名完全可以取代手写签名的技术特点,用达到法定条件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来替代手写签名和达到原件的法律效力,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法律实践上是行之有效的。事实上在电子签名技术应用最为广泛的美国,电子签名技术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在美国,大量的投资协议、不动产转让协议都已习惯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以替代手写签名和纸质文件。正因为电子签名在互联网时代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法律上采取限缩解释有利于可靠电子签名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基于上述理由,易保全认为此条不宜作扩张解释,不能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应仅限于涉及婚姻、收养、继承关系的文书;而此处的所指的人身关系,从该条列举的“婚姻、收养、继承关系”来看,其实只是涉及身份关系,并不涉及人格关系,更不涉及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