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采信 | 山西、福建、内蒙等全国多地高院,官宣采信易保全的区块链存取证证据

2021-01-28 13:59:25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山西、福建、内蒙、贵州、山东、安徽等多地高院在审判中明确认可易保全区块链存取证证据。2020年,易保全被内蒙高院、无锡中院等法院纳入区块链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被法律名家讲堂列为区块链平台典型案例,被中商情报网选入区块链企业投资图谱,区块链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实力备受认可。


以下是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截取的部分案例,在实际维权判例中,易保全还有更多帮助用户成功的维权判例未公示,比如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等等。



一、山西高院:对易保全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山西高院认为:综合本案诉讼标的、原审原告提交的通过第三方平台“易保全”固定涉案微信公众号侵权页面的行为以及制作虚假页面截图的动机和成本,本院对涉案微信公众号侵权页面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二、福建高院:易保全的区块链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侵权事实


福建高院认为:虽然一审原告的证据保全没有采取公证的方式,但是其取证行为系依靠第三方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对互联网数据进行的保全和固化,并获得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根据一审原告取证获取的电子数据文件显示,涉案图片作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配图使用。应当认定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一审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



三、内蒙高院:易保全的区块链证据与双方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侵权事实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提交易保全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拟证明一审被告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经审查,易保全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数据及信息传输、服务,电子数据储存、服务,互联网技术开发及运用,网络信息处理与服务、咨询等。电子数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一审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在中立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保全后获取,该证书的附件存储于该平台,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直接提取,且取证方式使用了哈希值校验技术,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平台对该电子数据进行在线验证,该证据能够确定“什么人在什么时间拥有什么样的电子数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电子证据审查判断标准。一审原告可进行互联网数据取证、存证,且《电子数据取证证书》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其他证据彼此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一审被告通过其微博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被诉的侵权图片的事实



四、贵州高院:易保全的证据同步存储于广州互联网法院,且经本院提取证书附件核对一致


一审法院当庭使用电脑登陆易保全官方网站对涉案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的内容进行核验:在易保全网站输入证书号码,对于该证书对应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经比对,存储在易保全网站上电子数据内容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致。


贵州高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及附件属于电子证据,申请人将相关电子数据上传至网络存储平台进行认证后,形成可验证的结果,当数字指纹一致时,证明电子数据在申请时存在且未被篡改或伪造;同时,本案电子数据同步存储于广州互联网法院,且经本院提取证书附件核对一致



五、山东高院:本院对易保全的区块链存取证证据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1、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由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部署并运营,用于对互联网数据进行保全和固化,证明所获取电子数据文件的客观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通过《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获取的电子数据文件,生成唯一数据指纹和全局监督摘要,同步存储于平台对接的公证机构和司法机构;2、登录www.ebaoquan.org电子数据保全中心,可对本证书及本证书附带电子证据进行验证。


山东高院认为:一审原告为证明一审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提供了中立的第三方通过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对一审被告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全的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一审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



六、安徽高院:易保全的区块链存取证证据可以证明侵权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通过由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进行了取证保全,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载明,证书编号为01XX,取证名称为sl4XX,证书持有人为原告公司。


安徽高院认为:一审原告提交了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平台保存的电子数据文件以及相关网页的打印件,证明在该电子数据文件生成的时间被控侵权链接的网页发布了案涉的摄影作品。就已经固定的电子数据文件而言,在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平台承诺电子数据文件不被事后修改的前提下,该电子数据证据能够反映被控侵权链接被保存时的网页内容,可以证明一审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一审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