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30 15:43:07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
有些管理者认为,没有签订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什么纠纷,这是典型的误解。员工提供了实际的劳动,单位实际接受了员工的劳动,那么就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所以用工之日就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先于劳动提供之日的合同,我们常见的是《录用通知书》等,它只具有合同效力,如果一方违约,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员工花名册一方面方便企业自己管理,另外一方面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检查,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务、级别等内容。(设计企业的招聘表格可以将内容包罗进去)此项没有做好,有被可能被劳动部门处以2000以上至20000元以下标准的罚款。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解读】
从两段文字来看,该条主要是规定单位的告知义务及劳动者的说明义务。企业方经常会因为员工的职业经历不实而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员工方,如果在被录用之前单位没有如实告知以上相关内容,那么也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条款无效,拥有解除劳动关系及获取相关补偿的权力。
现实操作中,企业方使用该条的频次比较高,而员工方使用该条的情况比较少。如果企业方的招聘流程不严谨,这里将是非常大的一个风险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解读】
1.物件及人:证件的原件可以审查但是不能扣押,单位一般留存复印件,压证件在部分企业还存在;有些企业的特殊岗位(驾驶员)对待外地员工,会要求员工推荐担保人,甚至立下字据。
2.资金:企业里面收:服装押金、各类工作卡押金、住宿用品押金、工作服押金......,这些都违法。
经由劳动部门处理,将有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的罚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
该条已经明确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限,同时也对劳动关系建立前签订的合同生效做了明确规定。
1.如果员工不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出具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预防纠纷风险,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不要扣押劳动者实际劳动报酬。
2.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就是俩字“赔、罚”(满一个月的日子至补签前一日)
3.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再根据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双重处罚)
4.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立即补签书面合同,不签的继续两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