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0 10:41:23
近日,一份未经官方证实的银监会下发《关于就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开始在业内流传。通知中就互联网贷款模式提出了准入资质以及风控要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银监会首次明确提出,只有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才能从事互联网联合放贷业务。这意味着,目前仅26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才有互联网联合放贷资格。即便将银监会尚未直接审批的网络小贷公司计算在内,也仅有206家合格联合放贷机构。
合格放贷机构不超过206家
通知首先明确了互联网贷款的定义,即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请,贷款人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通过大数据信息和风险模型,全流程线上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这意味着,该通知监管范围包含了目前最火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和现金贷平台。
通知指出,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是指贷款人在进行互联网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的各类机构。显然,合作机构既包括尚未取得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现金贷平台以及各种金融科技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助贷机构”。
在这份文件中,银监会提出,银行等放贷人应建立联合放贷合作机构准入制度,合作机构限定为经过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通知还规定,贷款人应建立联合贷款规模管控机制,避免联合贷款过度集中于单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见,银监会此次下发通知,主要目的是防止助贷机构无视风险盲目放贷,最终引发银行业系统性风险。
而在目前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种助贷机构多如牛毛,仅现金贷公司过去几年就涌现出上千家,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无牌照经营。《苏宁2017互联网消费金融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高达8700亿,预计2018年达到3.8万亿。目前,消费金融领域的参与者主要包括20余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还有近200多家消费分期公司和2000多家P2P公司。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仅有26家,其中2家尚在筹备中。网络小贷牌照目前全国共核准了180家,其中166家已完成工商登记,14家尚未办理工商登记。
网络小贷牌照或被爆炒
如果银监会此次《通知》最终成为正式文件,那目前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和现金贷的绝大多数公司都要关门。如果从严执行的话,或许只有26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才具备放贷资格。如果从宽管理的话,银监会将网络小贷公司审批权限收回,那么目前已经获批的180家网络小贷公司可能也会具备放贷资格。只是,这样一来,随着后面审批收紧,网络小贷牌照恐怕会“奇货可居”,很有可能像近几年的第三方支付牌照一样,出现一个价格畸高的牌照交易黑市。
由于银监会对消费金融牌照审批严格,即使国内的互联网巨头也都难以轻易取得。而网络小贷牌照目前暂由各地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较容易获批。同时,和传统小贷公司相比,网络小贷能够突破经营区域上的限制,通过互联网向全国范围内的客户发放贷款,因此,网络小贷牌照近两年正在变得日益抢手。在重庆,互联网小贷公司的发起人汇聚了阿里巴巴、京东、乐视、小米、百度、海尔等诸多知名企业。而万达集团、腾讯财付通等也都成立了互联网小贷公司。目前,京东白条、阿里花呗、百度有钱花等产品的放贷资质均由其相应的互联网小贷公司承担。
对于网络小贷牌照有可能泛滥成灾的现象,银监会此前已经发出了警示。今年初,银监会官员指出,正在研究网络小额贷款的相关指导意见,希望各地谨慎地审批网络小贷牌照。
有明显迹象显示,部分地区正抢在银监会收紧审批权限之前加快核准网络小贷牌照。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各地审批网络小贷牌照的政策不一,审批速度也各不相同。从已审批牌照数量上看,广州和重庆以及江苏最多。从速度上看,江苏今年上半年一口气核准了10多家网络小贷公司,堪称对网络小贷最热情的地区。
附《关于就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欲探索研究互联网贷款(注:互联网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请,贷款人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通过大数据信息和风险模型,全流程线上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管理模式和风控举措,按照城市银行部相关通知要求,拟征求联合贷款(相关定义和具体操作环节见附件)模式的相关意见。
“联合贷款”主要分为以下环节:一是由银行和合作机构通过书面协议,确定双方出资比例、合作规模、合作期限等;二是合作机构在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并存入充足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头寸;三是双方共同确定客户筛选标准,并筛选出联合贷款目标客户并进行联合授信;四是通过授信审批的客户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发起借款申请,系统后台进行欺诈判断后,在极短时间内发放贷款;五是银行与合作机构每日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一条 【合作机构定义】本办法所指合作机构是指贷款人在进行互联网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的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联合贷款是指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
第二条 【合作机构准入】贷款人应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针对不同类型合作机构,分别从行业地位、管理能力、经营可持续性、业务合规性、风险承担能力、风险数据真实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准入评估,确保合作机构的设立、经营和提供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条 【合作协议规范】贷款人应与合作机构签署书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合作事项范围,规范合作机构行为,保障借款人信息安全。
第四条 【系统和数据安全】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应建立满足合作业务需求的信息系统,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敏感信息的有效隔离,保证双方数据交互在安全合规的环境下进行。
第五条 【联合贷款业务条件】贷款人开展联合贷款,应具备1年以上互联网贷款的运营管理经验,互联网贷款管理机制建设完善,风险模型有效性经过充分验证,存量贷款风险水平较低。
第六条 【联合贷款合作机构资质】贷款人应将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限定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应建立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流程,确保合作机构具备发放贷款的资质。
合作机构应对贷款人的贷款调查、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风险管控的全流程机制进行评估,充分了解并接受贷款人信贷风险管理能力,与贷款人共同确认授信审批标准,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参与贷款管理。
第七条 【联合贷款风险分担】联合贷款应由联合贷款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会计核算,贷款风险应由联合贷款各方按照协议约定共同处置和承担。
第八条 【防范联合贷款集中】贷款人应建立联合贷款规模管控机制,避免联合贷款过度集中于单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九条 【其他合作机构风险控制】贷款人应区分不同类型合作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开展客户营销的机构,贷款人应重点审查并持续监控该机构受托营销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并督促该机构对可能的欺诈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